
2021年1月實施《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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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2021 實施 煤礦 重大事故 隱患 判定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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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實施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講解了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定義、適用范圍及具體判定標準,旨在為準確識別和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提供依據。該標準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制定,適用于各類煤礦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文中詳細列舉了十五個方面的重大事故隱患,包括超能力、超強度或超定員組織生產,瓦斯超限作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礦井未建立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通風系統不完善等。每個方面都配有詳細的解釋說明,如超能力生產的具體情形涉及產量超過核定生產能力幅度、瓦斯超限作業包含漏檢假檢情況繼續作業等。對于“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重大事故隱患,從多個維度進行描述,如全年原煤產量超出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同時生產的水平過多等;針對“瓦斯超限作業”,則明確指出了在瓦斯檢查存在漏洞時仍進行作業的情況。通過這些詳盡的規定,確保煤礦企業在生產和管理過程中能夠有章可循,避免發生重大事故。
《2021年1月實施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適用于所有從事煤炭開采的企業及相關行業領域。這不僅涵蓋了正在運營中的各類煤礦企業,也包括新建、改擴建以及處于改制階段的煤礦。無論是大型國有煤礦還是小型私營煤礦,均需遵循此標準以確保生產安全。此外,參與煤礦建設、監理、設備供應等相關單位也應參照本標準,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采取相應措施,共同保障煤礦生產的安全性。該標準還為監管部門提供了明確的執法依據,有助于推動整個煤炭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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