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1月 應急管理部4號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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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2020年11月 應急管理部4號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2020 11 應急 管理 號令 煤礦 重大事故 隱患 判定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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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講解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認定依據,旨在準確識別并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該標準明確了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瓦斯超限作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等十五個方面。對于“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隱患,列舉了如全年原煤產量超出核定生產能力幅度、井下同時生產的水平過多等情況;針對“瓦斯超限作業”指出存在漏檢假檢瓦斯后繼續作業等情形;關于“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強調了未設立防突機構及未按要求預測和檢驗防突措施效果等問題;在高瓦斯礦井方面,指出了應建立卻未建立或不正常使用瓦斯抽采系統的問題;通風系統的隱患涉及總風量不足、違規串聯通風等多個細節問題。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適用于各類煤礦企業,無論是國有大型煤礦還是地方小型煤礦,在進行生產活動時均需遵守此標準以確保安全。它為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供了明確的執法依據,有助于規范煤礦企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提高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煤礦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煤礦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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