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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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 水泥 工業 大氣 污染物 排放 標準 4915 2013 2004
- 資源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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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講解了水泥制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散裝水泥中轉站、水泥制品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旨在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水泥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標準詳細規定了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氨和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明確了監測和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標準還增加了散裝水泥中轉站的適用范圍,調整了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增設了重點地區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并取消了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的相關規定。新建企業自2014年3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5年7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將按照本標準執行,不再執行GB 4915-2004中的相關規定。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適用于水泥制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散裝水泥中轉站、水泥制品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該標準不僅適用于現有企業的排放管理,也適用于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除執行本標準外,還需遵守國家相應的污染控制標準。標準還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的現有污染源管理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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