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代替GB 3095—1996GB 9137—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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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代替GB 30951996 GB 913788 環境 空氣質量 標準 3095 2012 代替 1996 9137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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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講解了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防治大氣污染而制定的國家環境質量標準。該標準詳細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標準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將三類區并入二類區,并增設了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2.5 μm)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同時調整了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10 μm)、二氧化氮、鉛和苯并[a]芘等的濃度限值及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該標準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替代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96》修改單(環發20001號)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 9137—88》。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適用于環境空氣質量的評價與管理,特別適用于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環境監測機構、科研機構和相關企業。該標準為環境保護提供了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持,有助于規范和指導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環境空氣質量的持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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