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實施日期2015-0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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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 氣象 災害 防御 條例 實施 日期 2015 03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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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講解了該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在廣東省正式實施,旨在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以避免或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條例規定氣象災害防御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御、統籌規劃、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政府需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及氣候可行性論證等管理工作。條例還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氣象災害防御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經費投入,確保觀測、預警發布和傳播等所需費用。此外,條例要求各地開展氣象災害普查、風險評估、劃定風險區劃并確定防御重點區域,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將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確保各類專項規劃與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相協調。
《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涵蓋臺風、大風、龍卷風、暴雨等多種氣象災害的防御活動。該條例特別針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提出了具體要求,要求這些單位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演練等工作。同時,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積極參與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提高全社會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條例對氣象災害發生機理研究、技術創新推廣和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也進行了明確規定,旨在全面提升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和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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