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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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 2018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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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正)》詳細規定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稅率、免稅和減稅政策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該法明確界定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定義,居民個人需對其境內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個人僅需對其境內所得繳稅。法條列舉了九類應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和偶然所得。對于居民個人的前四項所得(綜合所得),按年度合并計算,而非居民個人則按月或按次分項計算。稅率方面,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此外,該法還規定了多項免稅項目,如省級以上政府頒發的獎金、國債利息、特定補貼和津貼等,并允許在特定情況下減征個人所得稅,例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以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也進行了詳細說明,包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和其他法定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正)》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但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居民個人,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居住不滿183天的非居民個人。該法對于各類所得的稅收政策、稅率和減免規定,為稅務機關和個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確保個人所得稅的公平、公正征收。同時,該法也適用于各級稅務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幫助他們理解和遵守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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