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代替GB13223-20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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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 代替GB13223-2003 火電廠 大氣 污染物 排放 標準 GB 13223 2011 代替 GB13223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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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講解了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標準和要求,旨在通過修訂后的標準來加強環境保護,提高火電廠的排放管理水平。該標準詳細規定了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濃度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措施。主要內容包括調整了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設定了現有火電鍋爐達到更嚴格排放限值的時限,取消了全廠二氧化硫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的規定,增設了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此外,標準還明確了火電廠排放的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和環境噪聲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的固體廢物應按照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進行鑒別、處理和處置。標準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替代了原有的《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03》。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適用于現有火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電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具體適用范圍包括使用單臺出力65 t/h以上的燃煤發電鍋爐(除層燃爐、拋煤機爐外)、各種容量的煤粉發電鍋爐、單臺出力65 t/h以上的燃油和燃氣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燃氣輪機組的火電廠,以及單臺出力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質、油頁巖、石油焦等燃料的發電鍋爐。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的燃氣輪機組則執行本標準中燃用天然氣的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火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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