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的18項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清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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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 規定 18 企業 主體 責任 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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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的18項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清單詳細列出了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具體責任和義務。這些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確保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部門和崗位的責任人員、內容及考核獎懲標準;制定全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涵蓋安全生產會議、檢查、教育和培訓、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獎勵和懲罰、事故報告和處理等方面;確保安全生產資金的有效投入,以滿足安全生產所需的條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足夠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別是對于高風險行業的企業;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原則,確保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推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升安全生產水平;定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確保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
《新安全生產法》適用于所有涉及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特別強調了高風險行業的企業,如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危險物品生產與儲存等領域的安全生產責任。此外,該文件也適用于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企業,以及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礦山、建筑、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行業,以及粉塵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特定領域的企業。通過明確各項安全生產責任,旨在幫助企業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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