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民用機場管理辦法實施日期2014-1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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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民用 機場 管理辦法 實施 日期 2014 10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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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用機場管理辦法》講解了為了加強民用機場管理,保障其安全運營和正常秩序,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發展而制定的相關規定。該辦法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民用機場的規劃、建設、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以及運營管理均適用此辦法,并強調民用航空行業監督管理由國家相關部門執行。辦法指出,各級政府需將民用機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督促落實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具體管理部門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民用機場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開展工作。民用機場運營管理由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負責,這些機構及相關企業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在規劃和建設方面,辦法闡述了全省民用機場發展規劃的編制原則和審批程序,要求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符合整體布局并依法辦理手續。基礎設施建設和綜合交通樞紐的形成是重點內容,同時考慮到了民用航空器噪聲對周邊區域的影響,采取措施減輕影響。此外,針對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辦法規定了保護區域的劃定與公布,以及具體管理辦法的制定,確保區域內單位和個人遵守相關規定。
《浙江省民用機場管理辦法》適用于浙江省內所有涉及民用機場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的部門、企業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下屬的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無線電管理等部門;負責民用機場運營管理的法人機構;參與民用機場建設項目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及在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各類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該辦法旨在為上述主體提供一個明確的行為準則和操作指南,以確保民用機場的安全、高效運營,維護良好的空中交通秩序,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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