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實施日期2021-08-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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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 生產經營 單位 安全 總監 制度 實施辦法 試行 實施 日期 2021 08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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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講解了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水平,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本辦法。該文件明確了安全總監的設置范圍,包括礦山、金屬冶煉、運輸等高風險行業及達到一定規模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推行此制度。它規定了安全總監的職責,如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等。此外,還詳細列出了安全總監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例如熱愛安全生產工作、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熟悉安全管理體系以及具有較強協調能力等。同時強調了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安全總監實行委派制,并指出非國有企業安全總監由企業提出人選并征得相關部門同意后任職。最后,文件提到安全總監需依法接受考核,且其任免情況須報告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適用于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所有需要設立安全總監的生產經營單位,尤其是那些屬于高風險行業的企業,如礦山、金屬冶煉、運輸、建筑施工、粉塵涉爆單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和達到一定規模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均需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總監崗位,以確保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能夠得到有效執行,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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