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實施日期2015-1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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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 水文 管理辦法 實施 日期 2015 10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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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講解了為了加強水文管理,促進水文事業發展而制定的具體措施。該辦法明確了水文事業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的重要性,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文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建設。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具體實施管理工作。設區的市水文機構則在省級部門和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區域內的水文管理工作。此外,還詳細闡述了水文站網建設需遵循的原則和程序,強調新建、改建和擴建水利工程應配套建設或更新改造水文測站及設施。同時,文件對不同類型水文測站的設立與調整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專用水文測站不得與國家基本水文測站重復,并且必須滿足特定條件。對于監測與預警預報方面,指出要加強系統建設,確保監測數據的質量和連續性,及時準確提供水情信息和情報預報,禁止偽造監測資料,還要加強對水質、水量、水生態要素等多方面的監測分析評價。
《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適用于山東省內從事水文規劃與建設、監測與預警預報、監測資料匯交與管理、監測環境與設施保護等活動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的工作;以及參與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的企業、科研機構等社會組織。這些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以保障水文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水資源管理和防災減災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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