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實施日期2018-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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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 公共 信用 信息 管理辦法 實施 日期 2018 0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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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講解了山東省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法律框架和具體實施措施。該辦法規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應用及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等核心內容,旨在通過規范化的管理和公開共享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所有涉及公共信用信息的活動。辦法明確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定義,即由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依法履職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同時強調了合法性、安全性、準確性與時效性原則,確保不泄露國家秘密、不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此外,還建立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協調機制,并將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進行績效考核;設定了專門的發展改革部門作為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分工。辦法特別指出要推進信用記錄、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的推廣應用,加強誠信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社會誠信氛圍。
《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適用于山東省內所有參與公共信用信息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級政府部門、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這些主體在依法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均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尤其是那些負責采集、記錄、報送公共信用信息的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辦法中關于信息歸集、公開屬性、有效期限等方面的要求,確保所處理的信息準確無誤且合法合規。對于信息主體而言,他們有權了解自身信用信息的使用情況并受到相應保護,不受不當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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