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農藥管理條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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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農藥 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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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農藥管理條例》講解了天津市在農藥管理方面的具體措施和要求,包括法規的制定背景、適用范圍以及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責任。該條例明確了農藥登記的相關規定,涵蓋生產、分裝和進口農藥所需取得的證件及申請流程,并對藥效、毒理學等試驗提出了嚴格要求。條例還詳細描述了農藥經營的條件和規范,如經營者需具備相應的資質證明、產品標簽必須符合規定且與登記備案一致、建立經營臺賬等。此外,針對高毒、劇毒農藥及殺鼠劑實行核準定點經營制度,規定了其特殊銷售條件,確保這些危險品不被濫用。對于衛生殺蟲劑,條例禁止經營含有國家禁止使用成分的產品,并要求定期公布產品質量信息。最后,《天津市農藥管理條例》強調了對假冒偽劣農藥的管控,列出了不得經營的幾種情形,同時要求經營者向使用者提供準確的產品信息。
《天津市農藥管理條例》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涉及農藥生產(含原藥生產、制劑加工)、分裝、經營、運輸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無論是本地生產企業還是外地進入天津市場的農藥供應商,均需遵守本條例的規定。特別是從事高毒、劇毒農藥及殺鼠劑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更應嚴格按照條例中關于核準定點經營的要求進行操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農藥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督執行,其他相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農藥管理工作,共同保障農產品質量、生態環境安全及人畜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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