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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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災害 救助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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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講解了我國在應對自然災害時的救助工作規范,確保受災人員能夠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該條例明確了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則,即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和災民自救。同時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包括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承擔具體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開展相應工作。條例還強調了資金、物資保障機制的重要性,要求將自然災害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設立相應的財政預算。此外,《條例》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救助活動,提倡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對作出突出貢獻者給予表彰獎勵。對于救助準備方面,條例詳細規定了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內容,如組織指揮體系、應急隊伍、資金物資設備、預警預報與信息處理、響應等級及措施等;并提出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儲備物資制度、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和加強救助隊伍建設的要求。在應急救助環節,《條例》明確了啟動預警響應的具體措施,以及當自然災害發生并達到啟動條件時,政府應采取的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發布應對措施和防范措施等一系列行動。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包括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及其他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同樣適用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還有積極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志愿服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它為這些主體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方針,確保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地進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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